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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食药监食罚〔2018〕2号)

时间:2018年07月31日 【字体:

  当事人:长沙迪太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劳动东路820号恒大绿洲11-12栋2708号 邮编:410400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JY14301110276695(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30111565902626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祝红波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2018年3月28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在网上受领国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任务,由你公司在“国美在线”销售的标称湖南乡乡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井水豆干(生产日期:2018年1月31日,品名为周记上上好,香辣味,规格型号为26g/袋),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131mg/kg,超出国家标准(不超过100 mg/kg),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初检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为:SP2018A01466。2018年4月3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核查,经查,你公司从湖南乡乡嘴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产品270盒,在天猫网销售264盒,销售价格为17.8元/盒,货值金额为4699.2元;在国美在线销售6盒,销售价格为21.9元/盒,货值金额为131.4元,总货值金额为4830.6元。上述产品购进价格为13.11元/盒,利润为1290.9元,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你公司在购进上述产品时主动索取相关票据和检验检测报告,并及时提供给执法人员,但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复检。我局现场责令你公司迅速召回涉案产品并排查不合格原因,你公司主动在网上下发召回通知,由于涉案产品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召回涉案产品。 2018年4月25日,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涉案产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134 mg/kg(《检验报告》:2018-QW-1146),判定为不合格。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7.8元/盒×264盒)+(21.9元/盒×6盒)=4830.6元;违法所得为:(17.8元/盒-13.11元/盒)×264盒+(21.9元/盒-13.11元/盒)=1290.9元。

 

  相关证据:1.长沙迪太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 2.长沙迪太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祝红波询问调查笔录1份;3.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井水豆干《检验报告》(NO:SP2018A01466)1份;4.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井水豆干《检验报告》(复检)(NO:2018-QW-1146)1份;5. 湖南乡乡嘴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到长沙迪太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产品送货清单复印件1张;6.长沙迪太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库存周记上上好井水豆干的电脑票据复印件各1张; 7.长沙迪太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周记上上好井水豆干具体流向复印件5页;8.长沙迪太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