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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食药监食罚〔2018〕1号)

时间:2018年07月02日 【字体:

  当事人:怀化市靖州县苗家草药养生堂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怀化市靖州县渠阳镇飞山三合地小冲口

  邮编: 418000

  资质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QS431214020157

  社会信用代码:09088761-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龙春秀 性别:女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据靖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靖州县局)报告:2016年5月18日,靖州县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靖州县苗家草药养生堂有限公司生产的代用茶涉嫌添加药品。经查,你公司于2014年1月9日成立,2015年9月2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自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你公司生产了大量的“三金石清茶”、“顾本降酸茶”、“风湿水煮中药”等11种代用茶,其中部分产品添加了“痛风舒片”、“舒经活血片”等西药、中成药,部分产品通过其在淘宝网开设的“苗药养生堂”、“潘苗医”等网店,配有宣传产品能够治疗结石、痛风等疾病的图片,以56元-68元/盒不等的价格,先后销售国内20个省份,涉案货值60余万元。

  2016年5月19日,靖州县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公安机关当日将你公司法人龙春秀、生产负责人潘仕好等3人予以刑拘。应公安机关办案需求,2016年6月22日,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产品包装、说明书、网上宣传图片等资料,出具了《关于三金石清茶等产品认定情况的函》,认定“三金石清茶”、“顾本降酸茶”、“风湿水煮中药”等三种产品按假药论处。2016年6月25日,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

  2017年2月16日,靖州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你公司生产负责人潘仕好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你公司法人龙春秀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禁止龙春秀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相关行业和活动。

  2017年11月13日,怀化市局提请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靖州县苗家草药养生堂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相关证据:1.靖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复印件1份(包括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笔录2份;现场取证照片14份;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生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案件移送函;受案回执1份;批准逮捕决定书1份。);2.怀化市局出具的《关于三金石清茶等产品认定情况的函》((怀食药监函[2016]17号))复印件1份;3. 怀化市局《关于是否吊销靖州县苗家草药养生堂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怀食药监函[2017]58号))复印件1份;4.省局稽查局《关于挂牌督办靖州县苗家草药养生堂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的通知》复印件1份;5. 靖州县局提供的《苗家草药养生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基本情况》复印件1份;6.靖州县局上报的《案件办结情况报告表》复印件1份;7.靖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8.现场检查笔录1份;9.现场取证照片1份;10.龙春秀、潘仕好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

  你公司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违法情节严重。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吊销2015年9月2日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QS431214020157);2.你公司法人代表龙春秀、食品生产负责人潘仕好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