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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698号提案的答复(湘食药监函〔2016〕114号)

发布日期: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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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湖南民建省委:

  贵委提出的《做好食药案件“行刑衔接”的建议》(第0689号提案)收悉,此提案由我局主办,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会办。现结合我局职能及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行刑衔接工作开展情况

  (一)工作成效不断显现。我省食药监、公安、检察、法院四部门历年来一直高度重视食品药品案件“行刑”衔接工作,实现了各部门之间案件查办、工作会商和信息交流的无缝对接,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取得了可喜成绩。近3年来,全省食药监部门共查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4万余件,案值超20亿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2000余个;移送司法机关1031件;其中挂牌督办大案要案68件,联合公安挂牌督办21件,如“4?23特大非法制售避孕套案”等3起重大案件案值上亿元;“湘潭吴春燕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等21起案件案值过千万元;“6?17王某利用互联网生产销售假药案”等31起案件被国家食药监总局挂牌督办;案件查办数、重大案件数、典型案件数连续三年进入全国前五。公安部门继续深入开展食药“利剑”行动,指导全省侦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3327起,刑拘3656人,逮捕2018人,移诉3983人,成功破获55起部督案件,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战果在全国排名稳居第一档。检察机关继续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全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57件9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8件78人,经监督的案件已批准逮捕19件22人,经监督案件提起公诉19件22人,经监督的案件获得有罪判决的15件18人。

  (二)衔接制度不断完善。2014年7月28日,省食药监局、公安厅、法院、检察院联合制发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湘公发〔2014〕64号),对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工作机制和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2015年12月22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制发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5〕271号),对办理食品药品类案件移送与监督、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配合等做了明确规定。2016年9月6日,省食药监局、公安厅、法院、检察院、食安办联合制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完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湘食药监发〔2016〕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建立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督办、联合调查、检验认定、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八项工作制度,并明确部门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本级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这在全国起到了示范作用,国家食药监总局将我省的做法在全国进行推广。另外省公安厅还出台了《湖南省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湖南省治安部门重大案件督办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三)工作机制不断创新。为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协作配合不规范,效率低下等问题,各部门积极会商,创新建立了一系列工作联席机制。一是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我省于2015年底已经建设并开始运行了《湖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两法衔接”信息平台)。截止2016年9月,全省2602个行政执法单位录入数据15775条,其录入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360件;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平台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1件,实现了各部门之间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强化了对违法案件的监控、分析和预防,规范了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二是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涉及罪名多,鉴定难度大、部分罪名和法律适用有争议等问题,省食药监局多次与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就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法律适用、检验鉴定、涉案物证处理等方面进行探讨,研究确定了统一的证据标准和检验认定要求。三是各级食药警察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基本完善。目前全省已有12个市州食药侦查机构已经编办批准,其他市州和县级公安机关也正筹备成立。

  二、提案办理情况

  (一)关于“科学制定移送标准,提高移送案件立案率”的落实情况。《实施意见》明确了案件移送制度,由单向移送转变为多向移送、多方监督,实现食药监与公安相互移送,检察院、法院多方监督。一是食药监部门在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材料,作好证据保全工作。二是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后,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食药监部门,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对所移送案件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食药监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退回案卷材料;决定立案侦查的,结案后及时向食药监部门反馈案件处理情况。食药监部门、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等案件线索的,及时将案件线索书面移送检察机关。三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线索的,及时移送检察、公安机关或食药监部门。

  (二)关于“破除部门利益思想,提高案件移送率”的落实情况。《实施意见》明确了线索通报制度,由事后案件移送转变为事前线索通报,实现案件查办相互提前介入,无缝衔接。一是食药监部门初查核实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线索,立即向同级公安机关书面通报并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并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构成犯罪,但涉嫌食药行政违法的,立即向同级食药监部门书面通报。公安机关对食药监部门通报的案件线索应及时进行初步审核,案件线索排除刑事犯罪可能的,应在确定排除刑事犯罪可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食药监部门,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食药监部门通报案件线索后,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源头追查,同时在行政职责范围内继续开展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二是省食药监局出台了《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食品药品稽查工作考核的通知》,将“行刑衔接情况”纳入重点考核项目,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直接列为年度工作考核否决项。

  (三)关于“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行刑衔接信息沟通机制”的落实情况。《实施意见》明确了信息共享制度,由传统文电交流转变为现代信息化平台交流,实现实时在线同步无缝对接,信息共享无时差、无死角。一是全面建设湖南“智慧食药监”管理系统,对接省“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目前全省食品药品稽查执法管理系统正在建设中,拟投资4500万纳入第一期工程,将在2017年建设完成和运行,将与我省“两法衔接”信息平台进行对接,即全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可直接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能有效解决食药案件查处方面信息共享问题。二是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意见》明确了联席会议分部门联席会议和联络员联席会议两种形式。部门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召集主持,主要审议年度食品药品“两法衔接”工作、研究解决食品药品“两法衔接”方面的重大问题。联络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主持,交流分析相关案件信息,研究制订一定时期的打击重点和防范对策。

  (四)关于破解“行刑衔接证据转化阻碍,提高案件证据证明”的落实情况。《实施意见》明确了联合调查制度,由单独办案转变为联合办案,实现同步调查,证据互用。一是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明确食药监、公安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两法衔接”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材料,作好证据保全工作。二是做好联合调查工作。对重大案件查办成立联合调查组,负责组织调度办案力量,统筹把握办案方向,组织实施调查取证,协商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督促处理意见落实,协调涉案问题的后续处理,总结案件查办工作等事项。对涉嫌刑事违法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食药监部门的请求提前介入,配合食药监部门开展现场勘验、询问调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或转移证据;对特别重大、影响恶劣的案件,检察院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参加案件定性研究。

  (五)关于“完善专业鉴定功能,强化司法鉴定证明能力”的落实情况。《实施意见》明确了检验认定制度,由分散检验认定转变为统一检验、同级认定,实现检验机构统一确定、认定程序统一规范。一是明确同级检验认定原则。同级食药监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并承担检验检测等相关费用。同级食药监部门出具的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二是统一明确的检验认定机构。全省确定3家以上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每个市州确定1家以上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检验检测资质及项目等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三是建立统一的专家库。省、市两级食药监部门建立食品药品专家库,对遇到的疑难复杂案件无法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检验鉴定的,或经检验鉴定无法得出明确结论的,可通过专家会商进行认定。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省、市级食药监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涉案食品药品进行评估认定,该评估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六)关于“合理配备侦察警力,多形式提高警员食品药品专业知识水平”的落实情况。一是探索成立联合办案机构,譬如株洲成立株洲市公安驻食药监联络室;浏阳市成立了省内首家县级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二是创新行刑衔接联合培训模式。2016年9月下旬,省食药监、公安、检察三部门首次联合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行刑衔接能力培训,对全省100余名食药监和公安战线执法办案骨干进行联合培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下步工作措施

  当前,“行刑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既有客观方面的问题,又有主管方面的问题,民建湖南省委经过充分调研提出的提案非常务实,贴近当前执法工作实际。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提案要求和建议,认真抓实抓好该项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一是加快全省食品药品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对接省“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畅通公安机关查询案件、检察机关监督案件的工作平台,配套建设“全省统一的食品药品稽查执法管理系统”,实现稽查办公无纸化、执法文书电子化、案件管理平台化。二是强化各级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各级食药监部门定期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对策措施,积极建章立制,形成“两法衔接”长效机制。三是进一步健全涉嫌犯罪疑难问题双向咨询的工作机制,努力解决在案件移送、证据收集、检验认定、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食品药品涉刑案件能顺利立案、起诉和判决。

  (二)共同严打食药违法犯罪。一是做好涉案产品检验认定工作及其经费保障。省市两级食药监部门积极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汇报,明确食品药品司法检验认定专项经费,确定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做到司法检验机构健全、经费保障。二是进一步加强联合培训。各级食药监部门要参照今年省级行刑衔接能力联合培训的模式,加强各级食药行刑衔接能力联合培训,切实提高行政执法的业务知识和侦查、审讯办案技巧,打造一支能办案、办好案的食药稽查侦查执法队伍。

  (三)全力构建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利用“食安办”、“双打办”、“广告办”、“打私办”、“网管办”、“药品招标办”等部门联席平台,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配合,深入开展食药市场专项整治、打击食药犯罪利剑行动、监督食药执法专项活动等集中行动。继续完善“一事双查、一案两办”机制,切实加强食药稽查执法立案、查案和结案等全过程监督工作。力争食药领域办大案、办好案、办铁案,为确保人民饮食用药安全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感谢贵委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28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联系电话:0731-88635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