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清委员:
您在湖南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放开麻醉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经营权的建议》收悉。现就所提建议提出如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于2005年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2号),其中第四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问题,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即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布局和经营管理进行了严格管控,在2006年下发了《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160号),该通知在实施一段时间后,监督检查发现,个别地区区域性批发企业数量多,经营过于分散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管,保障医疗需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再次下发了《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62号),明确规定了各省行政区域内区域性批发企业定点经营的数量和相关要求。我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了全省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布局定点工作,全省共有21家药品批发企业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
联 系 人:省食药监局药品流通处 刘懿
联系电话:0731-88633353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