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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87号建议的答复(湘食药监函〔2018〕57号)

发布日期:2018-05-21

吴飞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药检机构对外开放委托检验、提供药企招标所需检验报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药检院)成立于1953年8月1日,是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食药监局)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负责对全省药品、化妆品实施技术监督的法定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4月1日前,为满足企业因自身检验能力不足等需要,省药检院对外接受企业的药品委托检验检测任务,并按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按非税收入上缴省财政。

  2017年3月15日,2017年3月30日,国家及本省级相关部门先后下发或颁布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综〔2017〕16号),确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检验费(包括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费),但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即非公益一类单位可以开展经营性服务,收取自愿委托检验费),省财政厅所属的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随即关闭了省药检院的药品检验费执收端口,省药检院不再能通过非税收入收取药品检验费(包括委托检验费)。2017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2号令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药品检验费。

  针对此前省医药行业协会和药品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省食药监局专题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反映和协调,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于2017年7月19日在《关于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湘财综函〔2017〕25号)中明确:必须严格执行新的收费政策;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3〕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湘办〔2013〕53号)的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只能履行法定职责,不能开展经营性服务工作。省药检院是省人社厅、省食药监局核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上述文件规定,省药检院在不能通过非税收入收药品检验费的同时也不能通过税务的渠道收药品检验费,更不能免费接受部分企业的委托检验。

  基于前述政策以及单位的性质,省药检院现不具备开放委托检验的条件。

  针对药企招投标所需检验报告问题,经与我省药品招投标主管部门联系核实,自2016年开始我省药品招投标已无必须提供省级或地市级药检报告的要求。鉴于目前还有部分其他省市未取消药品招投标必须提供省检或市检报告的要求,为解决药企实际困难,省食药监局正在研究并报备有关部门,由省药检院积极争取解决政策调整过渡期的有关问题。

  感谢您对药品检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7日    

  联系单位: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南药用辅料检验检测中心)

  联系电话:0731-82275870,1350847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