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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212号建议的答复(湘食药监函〔2017〕25号)

发布日期:2017-04-25

彭庆光代表:

  你提交的《关于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甲醛的监管及立法的建议》(第1212号)由我局主办。现结合我局职能职责答复如下:

  一、关于执法联动

  根据卫生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工业用甲醛被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规定,“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14号)要求,“凡是发现涉嫌违法添加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查处,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我部门一旦发现有添加非食用物质情况,均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近年来,我局加大了部门联动工作力度,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委、省卫计委、省教育厅、省畜牧水产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有关制度文件,联合开展了系列整治行动,形成了多部门执法联动的良好局面。

  二、关于惩处力度

  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是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此行为的处罚也是非常严厉的,该法处罚幅度的最高上限(货值金额的三十倍)和唯一可适用人身罚(拘留五日至十五日)所针对的情形就包含: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违法添加工业甲醛就适用上述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因此,对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我们对此类违法行为一直是坚决打击、绝不姑息的态度。2016年,我省针对无证经营、餐饮环节和食用农产品非法添加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了“查无证、清死角、端窝点”专项整治行动,全省系统规范引导办理许可证4.65万户,查处取缔无证经营809户,查办案件556户,捣毁“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202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1件。

  三、关于倒查机制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未遵守上述规定,在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有明确对应的罚则。而对于工业甲醛生产者,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明确规定,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同时,对于工业甲醛经营商户的监管,也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四、关于有奖举报

  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仅仅依靠某个部门是困难的。保障食品质量安全,需要依赖社会各界的力量。特别是隐藏深、分布散、条件差的黑作坊,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天罗地网。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其中就明确规定了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我省各地也结合实际相继出台了具体的操作办法,比如《长沙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长政办发〔2016〕3号)等。相信通过这些有奖举报的措施,能够动员社会力量及时发现并有效打击非法添加工业甲醛的违法行为。

  感谢你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注和重视,期盼一如既往地指导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5日    

  联系单位:省食药监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处

  联系电话:0731-88635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