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食药监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食药监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1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和医疗机构配制、调剂制剂审批 |
2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3 | 药品委托生产批准 |
4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
5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及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许可 |
6 | 执业药师注册 |
7 | 权限内药品及药用辅料注册 |
8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9 | 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0 | 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
11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
12 |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核及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
13 | 权限内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明升体育,明升m88备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
(二)不服食药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食药监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明升体育,明升m88备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反兴奋剂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等。
(三)不服食药监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食药监部门对下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 |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 |
2 | 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3 |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有关材料 |
4 |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的控制措施 |
5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由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6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7 | 查封、扣押食品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8 | 扣押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相关证据材料和物品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明升体育,明升m88备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
(四)食药监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明升体育,明升m88备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五)食药监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明升体育,明升m88备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食药监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1 | 违反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
2 | 未取得或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行为 |
3 |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的行为 |
4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行为 |
5 |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使用不正当渠道的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正规复检,将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行为 |
6 |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擅自向其他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供应原料血浆的行为 |
7 |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 |
8 | 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行为 |
9 |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 |
10 | 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 |
11 | 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考核后,不按规定进行自查、不按质量体系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
12 | 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 |
13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行为 |
14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申报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制剂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 |
15 |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 |
16 |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
17 | 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 |
18 | 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
19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
20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
21 | 进口药品未登记备案的行为 |
22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 |
23 |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主为 |
24 | 医疗机构在市场销售其配制制剂或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行为 |
25 |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行为 |
26 | 药品标识违反规定的行为 |
27 |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 |
28 | 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行为 |
29 | 擅自在城乡集市设点销售药品或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范围的行为 |
30 | 个人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超出规定范围和品种的药品的行为 |
31 |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行为 |
32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行为 |
33 | 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发布药品广告,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
34 |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未按规定报告种植情况和储存麻醉药品的行为 |
35 | 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未按规定报告生产情况和储存、销售、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的行为 |
36 | 定点批发企业违规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规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行为 |
37 | 定点批发企业发生违规购进、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等行为 |
38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规储存、销售或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 |
39 | 单位违规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 |
40 | 违规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 |
41 |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行为 |
42 | 药品研究单位未按规定报告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研制过程中产生管制麻醉和精神药品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 |
43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精神药品临床试验对象的行为 |
44 |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精神药品交易的行为 |
45 |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未报告的行为 |
46 |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 |
47 |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行为 |
48 | 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行为 |
49 | 违法采猎、收购一、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的行为 |
50 | 疫苗生产、批发企业不按规定销售、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行为 |
51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行为 |
52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
53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行为 |
54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报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购销、区域性批发企业及购用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
55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
56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开具不符合规定药品销售凭证、未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及销售凭证的行为 |
57 | 药品零售企业开具不符合规定销售凭证的行为 |
58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提供药品的行为 |
59 | 药品零售企业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 |
60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赠送的方式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 |
61 | 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
62 | 销售应获得而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生物制品的行为 |
63 |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行为 |
64 | 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行为 |
65 |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行为 |
66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的行为 |
67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行为 |
68 | 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 |
69 |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行为 |
70 |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许可证件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行为 |
71 | 未依照规定进行医疗器械备案或提供虚假资料备案的行为 |
72 | 发生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等行为的行为 |
73 | 发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等情形的行为 |
74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有未按规定生产、经营、管理医疗器械等情形的行为 |
75 | 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 |
76 |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有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等情形的行为 |
77 |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无菌器械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行为 |
78 |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行为 |
79 |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处理不合格无菌器械、废弃零部件等,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等的行为 |
80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行为 |
81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行为 |
82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情形的行为 |
83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等情形的行为 |
84 | 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说明书的内容及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行为 |
85 |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载明内容发生变化,生产企业未再规定时限内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行为 |
86 | 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或未建立医疗器械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行为 |
87 | 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或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工作的行为 |
88 | 非药品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违反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的行为 |
89 | 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的行为 |
90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
91 | 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和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行为 |
92 |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 |
93 |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行为 |
94 |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 |
95 |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 |
96 |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
97 |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
98 |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
99 |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
100 |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
101 |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
102 |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为 |
103 |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行为 |
104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 |
105 |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
106 |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
107 |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行为 |
108 |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 |
109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行为 |
110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 |
111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 |
112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为 |
113 |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行为 |
114 |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
115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 |
116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
117 |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 |
118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行为 |
119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 |
120 |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 |
121 |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 |
122 |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 |
123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为 |
124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行为 |
125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行为 |
126 |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 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行为 |
127 | 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 |
128 |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
129 | 销售者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 |
130 |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 |
131 | 进口产品不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的行为 |
132 | 生产和经营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报告而有意隐瞒的行为 |
133 | 生产经营者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行为 |
134 | 食品小作坊未经许可或者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
135 | 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食品摊贩提供餐饮服务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行为 |
136 |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
137 | 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为 |
138 |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
139 |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行为 |
140 |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 |
141 |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 |
142 |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
143 | 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拒绝卫生监督等行为的行为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明升体育,明升m88备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食药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食药监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明升体育,明升m88备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食药监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明升体育,明升m88备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