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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6〕31号)

时间:2016年12月21日 【字体: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市场销售者管理

  (一)查验证件资质。市场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市场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建立自查制度。市场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加强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二)查验并留存有关证件。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三)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批发市场开办者要履行特别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除了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一般义务外,还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三、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管理

  (一)开展查验及检查。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查验市场销售者销售凭证、产地证明、合格证明以及包装、标签标识等;检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建立和执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情况,查阅、复制相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二)开展抽样检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并予以公布。

  (四)开展部门协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联合农业、畜牧水产等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

  四、有关范围界定及特别规定说明

  (一)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是购销食用农产品的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方依法设立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

  (二)关于产地证明、合格证明的范围。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自行检测、委托检测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可作为质量合格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其证书可作为质量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上加贴的二维码、条形码或附加的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三)关于畜禽产品和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特殊规定。除查验产地证明、合格证明外,销售畜禽产品,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应附检疫证明,畜禽产品有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销售猪肉产品,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还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纳入试点范围的地区,食用农产品须凭质量合格标识证明入市。无质量合格标识证明的,须经市场开办者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省农委、省畜牧水产局,驻局纪检组。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