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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3-6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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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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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3)80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7日 

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置、分配、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范围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专项转移支付,下同),具体为: 

  1、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排污费、水资源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等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指车辆通行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彩票公益金等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指利润、股利股息、产权转让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置 

  根据政策要求、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对部门承担或部门委托市、县承担的新增工作和任务所需资金,通过现有存量专项资金解决;专项资金不够或确需新设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应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设定具体任务和预期绩效目标,由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 

  对现有的专项资金,要加强整合归并,实行时限管理、动态调整。根据任务实施和绩效情况,由省财政厅提出调整、取消或整合的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省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受理申请资金事宜。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县向省政府报告的事项涉及新增支出的,原则上先批转省财政厅研究。 

  三、分配原则 

  (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政策、重点工程和重大规划,通过部门内整合和跨部门整合等方式,将资金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的中央补助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努力将公共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避免重复建设和撒“胡椒面”。 

  (二)科学决策,规范分配。所有专项资金分配先定办法,后分资金,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配,实施科学决策、集体研究,减少资金分配的随意性,提高科学性和公平性。专项资金要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的分配办法,并逐步加大因素法分配的比重。按因素法分配资金,要合理选用客观因素,按公式计算分配,由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将资金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和单位;按项目法分配资金,要引入招投标、专家评估、投资评审等管理手段,加强项目审核论证。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重大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申报方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使用效益等情况要逐步向社会公开。 

  四、审批程序 

  1、中央专项资金已直接分配到市、县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省财政厅商相关部门按要求下达。 

  2、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已经明确规定了标准、比例和额度,仅需据实核算下达的,由省财政厅商相关部门按规定分配下达。 

  3、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需进行二次分配的,由省财政厅商相关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报批后下达。其中:单个项目额度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直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下达;单个项目额度在500万—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的,报分管副省长同意后下达;单个项目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报省长同意后下达。 

  4、省级重大专项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湘西开发产业发展、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开放型经济发展、流通产业促进、产学研体系建设、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发展、旅游发展以及省直行政单位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由省直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分管副省长、省长审批下达。 

  5、省直部门不得自行出具财政资金承诺函,重大事项要以省政府名义出具财政资金承诺函时,由省直部门提出申请,会签省财政厅后,报分管副省长、省长审批。 

  6、年度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原则上不新设或追加专项资金,如遇有必须解决的事项,可由分管副省长召集相关部门研究,通过整合分管部门的现有专项资金解决,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征求其他部门分管副省长的意见;需要跨部门整合专项资金或省财政追加安排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跨部门资金整合方案或追加支出建议,报省长审定。 

  7、年初预算未安排、确需当年支出的重大项目资金,额度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8、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在实际执行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项目、调整用途的,根据额度权限,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9、省直部门应主动向分管副省长汇报专项资金分配情况,省财政厅每季度将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分别向副省长、省长报备。 

  五、资金下达 

  省直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提前研究、及早下达各类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除需按进度拨付、据实结算及预留部分不可预见性支出外,应在当年6月底前下达70%以上,9月底前全部下达。每年7月份起,省直部门要提前研究下一年度省级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年底前提前下达50%以上。中央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除需由省级直接安排支出的部分外,应全部提前下达至市、县。 

  六、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建立投资评审、绩效评价、政府采购和监督相配套的管理机制。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