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升体育,明升m88备用

图片

行政复议决定书(湘食药监复决字[2018]37号)

时间:2018年07月30日 【字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食药监复决字[2018]37号

  申 请 人:钟小根

  地 址:××省××市××区烽胜路55号

  邮 编:430000

  身份证号码:360502××××5010

  联 系 电话:189××××

  被 申 请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 址:××市××区珠江南路513号

  申请人钟小根因不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事,于2018年6月1日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于2018年6月11日收到相关资料后依法受理。被申请人按时向我局提交了《答复书》、相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结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其于2018年1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区奇迹超市嵩山路店销售的“藏承堂舒梦植物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处理结果,故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18年1月17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区奇迹超市嵩山路店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未发现藏承堂舒梦植物饮料,被投诉举报单位对投诉人提供的销售票据确认无误,但申请人提供的商品图片过于模糊,配料栏内容无法辨识,执法人员无法判断藏承堂舒梦植物饮料是否涉嫌违法。2018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告知上述调查处理情况,并要求投诉人送达所诉实物,投诉人答应送达,截止目前,我局未收到申请人以任何方式送达的实物。在无实物及申请人进一步提供有力证据的情况下,现有资料无法判定××区奇迹超市嵩山路店销售“藏承堂舒梦植物饮料”的行为涉嫌违法,无法进行查处。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14日,申请人钟小根通过邮寄方式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区奇迹超市嵩山路店销售的“藏承堂舒梦植物饮料”涉嫌食品中添加药品藏天麻、包装标示营养成分数值标示不规范、宣称疗效误导消费者之嫌、商品条码未经备案核准等问题,要求得到处理。

  2018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经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向其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中的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

  2018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区奇迹超市嵩山路店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产品实物。

  2018年1月1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调查处理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涉案产品实物。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

  1.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资料后,立即对涉案商家进行了调查,并于2018年1月19日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该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争议焦点关键在于该电话回复内容是否属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办理结果”。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投诉举报办理结果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551号)的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办理结果”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的最终结果。所谓“最终结果”包括不予受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进行立案处罚、对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处罚等。故被申请人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据的过程性处理结果应视为未履行法定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涉案产品 “商品条码未经备案核准”的问题,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的规定可知,被申请人并非该投诉举报问题的管辖部门,但被申请人未依法对该投诉举报问题作出移交处理不妥。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市××区人民法院或××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 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