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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湘食药监复决字[2018]35号)

时间:2018年06月21日 【字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食药监复决字[2018]35号

  申 请 人:樵彬

  地 址:××市××区海德三道漾日湾畔

  邮 编:518000

  身份证号码:440301××××5717

  联 系 电话:139××××

  被 申 请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 址:××市戥子桥69号

  申请人樵彬因不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事,于2018年5月20日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收到相关资料后依法受理。被申请人按时向我局提交了《答复书》、相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至今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其于2018年4月21日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向其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之前提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办理结果。截止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时,申请人未收到任何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其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理由是:2018年4月21日,申请人樵彬通过市政府网站申请信息公开(索引号为01524307285375)。因申请人未能提供联系电话和邮寄地址,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8日在网站上作出了相关回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2018年4月21日,申请人樵彬通过市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索引号为01524307285375),在其填写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未提供联系电话和邮寄地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是基于××市党政门户网站群统一平台集约建设的子网站,统一由××市电子政务办负责管理网站、由××银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网站维护。

  经取证××银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证实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5月4日对索引号为01524307285375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回复,但由于依申请公开系统调试,导致系统未能及时显示回复内容。现系统已经调试完毕,申请人可通过系统查看相关回复内容。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

  申请人樵彬于2018年4月21日通过市政府网站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索引号为01524307285375)中未载明联系方式及邮寄地址,故被申请人在无法邮寄送达的情况下通过依申请公开系统公布回复内容并无不妥。

  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已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了回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时限的规定。但由于依申请公开系统(第三方平台)调试,导致系统未能及时显示回复内容,由此可知,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区人民法院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 6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