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升体育,明升m88备用

图片

行政复议决定书(湘食药监复决字[2018]27号)

时间:2018年06月06日 【字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食药监复决字[2018]27号

  申 请 人:夏琪

  通 信 地址:××市××区静安路7号凯旋名邸1号门

  邮 编:430064

  身份证号码:420625××××4412

  联 系 电话:182××××

  被 申 请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 址:××省××市××区长丰工业园湘江西路与八一路交汇处

  申请人夏琪因不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26日作出的《关于投诉“春日宴绿酒”办理情况的再次回复》一事,于2018年4月11日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于2018年4月12日收到资料后依法受理。被申请人按时向我局提交了《答复书》、相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对2018年2月26日作出的《关于投诉“春日宴绿酒”办理情况的再次回复》中第一条“关于非法添加叶绿素问题”进行重新认定;2.责令被申请人认定涉案的未按执行标准Q/XRT0001S-2014执行的“春日宴绿酒”为不合格产品;3.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依法限期处理。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网站2017年12月16日发文和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2017年12月11日发文《永州市2017年食品药品稽查工作成效显著》,说明“春日宴绿酒”系不合格、违法添加,但是给申请人的回复,被申请人却表示无法查明,系认定事实不清。2.“春日宴绿酒”未按照执行标准Q/XRT0001S-2014执行,应认定为不合格、违法添加。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配制酒中可以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是叶绿素铜钠盐、叶绿素铜钾盐,而不是叶绿素,应认定涉案产品非法添加叶绿素,而非被申请人所称“非法添加叶绿素问题”无法查明系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理由是:1.被申请人经咨询法定检验机构(国家食品监督检验中心、湖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湖南省产商品检验院和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及食品行业权威人士夏延斌(原湖南农业大学教授),同时经查询网上资料,得知目前我国没有检验“叶绿素”的方法标准,涉案食品标签上虽然在配料表中标注了叶绿素,但是,是否真的含叶绿素,在没有检验该项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法认定“非法添加”。

  2.被申请人和××市人民政府发文《××市2017年食品药品稽查工作成效显著》并非公文,属于通讯信息。

  3.涉案食品所明示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并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配料表中标注叶绿素与企业标准不相符、宣传保健功效和标签不符合GB7718,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不合格食品是一个更加广泛的概念,被申请人根据具体问题依法适用具体法律概念和条款并无不当。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2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湘食药监复决字【2017】90号),责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60日内对申请人夏琪投诉举报湖南春日宴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春日宴绿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案重新作出处理。

  2018年2月9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单位湖南春日宴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涉案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被投诉举报单位给予了行政处罚。

  2018年2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投诉“春日宴绿酒”办理情况的再次回复》。该回复主要内容:1.非法添加叶绿素问题:配制酒中无法查明;2.外包装上宣传保肝护肝功效问题:经查其外包装上宣传的是叶绿素具有保肝护肝功效,有误导消费者之嫌;3.配料表不全的问题:经查其产品在标注配料时最后使用了“等”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的要求。针对该产品存在的问题,被申请人依法对其辖区内的经营企业湖南春日宴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了涉案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

  1.被申请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复议机关责令其重作的复议决定书后,在限期内重新进行了处理、回复,程序合法。

  2.关于涉案产品非法添加“叶绿素”的问题:为查明涉案产品是否添加了“叶绿素”还是添加了“叶绿素铜钠盐、叶绿素铜钾盐”但标示为“叶绿素”,被申请人将涉案产品提交××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无法检测出“叶绿素”,且被申请人咨询了食品药品检测的权威机构及权威人士,均表明“叶绿素”极其不稳定,目前没有检验方法标准,被申请人无法认定涉案产品非法添加了叶绿素,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得以此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进行处罚。被投诉举报单位湖南春日宴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为经营单位,生产单位樟树市鑫瑞特保健品有限公司属于江西省,并非在被申请人辖区内。生产单位是否在涉案产品添加了“叶绿素”还是添加了“叶绿素铜钠盐、叶绿素铜钾盐”但标示为“叶绿素”,在检测机构无法检测的情形下,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应由生产单位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单位进行查处、询问,故此被申请人已将本案违法情况通报了生产单位所在地的樟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申请人认定涉案产品标签上配料标注“叶绿素”不符合其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进行了处罚,合法合理。

  3.关于涉案产品外包装宣传保肝护肝等功效问题:涉案产品外包装宣传“叶绿素”具有保肝护肝等功效,被申请人已认定该标示误导消费者,并因该标示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进行了处罚,合法合理。

  4.关于涉案产品配料表标示不全的问题:涉案产品配料表以“等”字结尾,被申请人已认定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进行了处罚,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市××区人民法院或××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