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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湘食药监复决字[2018]25号)

时间:2018年05月23日 【字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食药监复决字[2018]25号

  申 请 人:钟小根

  地 址:××省××市××区烽胜路55号

  邮 编:430000

  身份证号码:360502××××5010

  联 系 电话:189××××

  被 申 请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 址:××市××区珠江南路513号

  申请人钟小根因不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19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一事,于2018年3月20日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于2018年3月27日收到相关资料后依法受理。被申请人按时向我局提交了《答复书》、相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百货销售违法的石灰蒸蛋粉一案依法依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其于2017年12月5日在××百货本部店购买“鑫福多石灰蒸蛋”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了投诉举报回复。申请人认为该回复存在如下问题:1.被申请人回复称法律未明确要求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图案必须在食品中有对应的实物成分,该认定错误,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第3.5条明确了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的图形等误导消费者;2.被投诉举报单位应依法配备专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涉案产品标签标示富含钙质而未明显标示含量属于显而易见的违法,被申请人应对认定被投诉举报单位有无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3.涉案产品标示食品名称为蒸蛋粉,但并未在食品标签醒目位置标示,而涉案产品标示的石灰蒸蛋及其图案一碗蒸蛋,易使消费者误解此为鸡蛋粉,不符合GB7718第4.1.2.1、4.1.2.2、4.1.2.2.1、4.1.2.2.2条规定;4.被申请人依据GB2760表明产品可以添加氧化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氧化钙属于GB14880中的营养强化剂;5.其诉求包括告知违法产品数量和金额、召回情况等,被申请人并未告知。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理由是:1.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有香蕉、哈密瓜等水果图案,但配料表中无相对应配料,并不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其主要作用是为了对包装袋进行美化,且涉案产品标明了配料,前述包装不足以导致消费者对蒸蛋粉产生误解,法律也未明确规定不能对外包装进行美化。2.涉案产品标签上标示富含钙质,但未标明钙添加量或含量问题,确实违反了GB7718-2011的规定,被投诉举报单位株百超市提供了生产商资质、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产品已退回厂家,对株百超市不进行处罚。3.涉案产品标示食品名称为蒸蛋粉,产品执行标准为GB/T15691,其产品名称及产品使用说明表明了该产品仅用于蒸蛋,产品包装上也有石灰蒸蛋图案,并不会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食品中含有鸡蛋。4.氧化钙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表C.1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中,属于可以使用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14日申请人钟小根以邮寄方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其在××百货本部店购买的“鑫福多石灰蒸蛋” 存在包装图案误导消费者、产品标示富含钙质未标明钙含量、未标示产品真实属性、添加的氧化钙为非法添加、包装标示生产许可证过期等问题,请求依法查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投诉举报中心于2018年1月17日收到投诉举报资料后依法予以受理,后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转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2018年1月30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取了被投诉举报单位、生产厂家的经营资质、产品包装、检测报告、购进记录等。

  2018年3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回复,主要内容:法律未明确要求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图案必须在食品中有相对应的实物成分,涉案食品外包装图案有香蕉、西红柿等水果未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会误导普通消费者;涉案产品标示富含钙质但未标明钙含量违反了GB7718-2011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主要责任承担者为生产厂家,被投诉举报单位××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涉案产品,无主观违法故意,涉案金额不大,违法行为较轻,已要求该单位整改,同时被申请人对涉案产品生产厂家进行调查处理;涉案产品标示食品名称为蒸蛋粉,产品执行标准为GB/T15691,其产品名称及产品使用说明表明了涉案产品属性;配料表中的氧化钙,依据GB2760的规定可以添加;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2015]225号)》,换发“SC”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原“QS”标志包装可以使用至2018年10月1日前。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

  被申请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后,立即对涉案商家进行了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调查处理结果进行了回复,程序合法。

  关于食品标签上是否规范标示食品名称的问题:《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2.1条规定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涉案产品包装背面标示的食品名称为蒸蛋粉,在包装正面大字标示“石灰蒸蛋”,食品名称未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予以标示,且正反面的食品名称标示并不一致,食品名称标示不符合规定。

  关于食品包装上的图案是否误导消费者的问题:《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条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第3.5条规定“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涉案产品外包装元素基本均为食物原材料图案,图案有香蕉、哈密瓜等水果,也有白菜、辣椒等蔬菜,更有鸡蛋和鸡蛋羹,且涉案产品正面大字标示“石灰蒸蛋”,在涉案产品并无鸡蛋为配料的情形下包装正面以多种形式强调了鸡蛋,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关于产品包装标示“富含钙质”但未标明钙质含量的问题:被申请人认定此标示问题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涉案产品添加的氧化钙是否为非法添加的问题:被申请人认定涉案产品添加的氧化钙在GB2760-2014表 C.1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中,可以添加。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C.1.1“加工助剂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使用时应具有工艺必要性,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使用量”、C.1.2“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终成品之前除去,无法完全除去的,应尽可能降低其残留量,其残留量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规定,本案中氧化钙作为关系到涉案产品本身真实属性的配料,明显不符合加工助剂的特征。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关于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示生产许可证过期问题:生产厂家已于2016年换发带有“SC”字样的生产许可证,但根据有关规定,原“QS”标志包装可使用至2018年10月1日前。被申请人对此问题的处理符合规定。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人所述的被申请人未告知违法产品数量金额、召回情况等的问题: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的规定,投诉举报人主要是提供违法线索,被申请人依法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法律并未规定被申请人需对申请人的各项诉求一一予以回应。

  综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市××区人民法院或××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