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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湘食药监复决字[2018]23号)

时间:2018年05月09日 【字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食药监复决字[2018]23号

  申 请 人:吴佳强

  地 址:××省××市××县××镇水印康桥

  邮 编:411200

  身份证号码:430321××××1519

  联 系 电话:185××××

  被 申 请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 址:××市××区大湖路

  申请人吴佳强因不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事,于2018年3月13日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收到相关资料后依法受理。被申请人按时向我局提交了《答复书》、相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回复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并回复;3.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责任。

  申请人称:其于2017年10月25日通过国家12331网上平台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步步高江南店销售的“湘雨果木瓜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依法查处。截止2018年3月9日已超过法定办结期限,被申请人未按《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湖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时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予以回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其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理由是:1.其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2017年11月3日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涉案产品,被投诉举报单位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检验报告及进货台账。2.综合本案资料,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包装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被申请人已对被投诉举报单位下达责令整改,并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立即下架退回。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整改,可以自愿召回。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3.2017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以短信方式将上述办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以适当方式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了投诉举报人,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没有事实依据。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25日,申请人吴佳强通过国家12331网上平台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步步高江南店销售的“湘雨果木瓜丝”外包装标示能量虚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17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索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7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以短信的方式回复申请人:1.“湘雨果木瓜丝”产品包装上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被申请人已对被投诉举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可以自愿召回。3.被申请人以短信的形式回复投诉举报人。4.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本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信及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资料后,立即对涉案商家进行了调查,并将办理结果于2017年12月13日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办理期限和回复方式均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办理超期的情形。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市××区人民法院或××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