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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湘食药监复决字[2018]17号)

时间:2018年03月21日 【字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食药监复决字[2018]17号

  申 请 人:吴佳强

  地 址:××县××镇水印康桥

  邮 编:411100

  身份证号码:430321××××1519

  联 系 电话:185××××

  被 申 请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 址:××市××区珠江南路513号

  申请人吴佳强因不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一事,于2018年2月25日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于2018年2月28日收到相关资料后依法受理。被申请人按时向我局提交了《答复书》、相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回复违法并予以撤销;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18年1月12日向被申请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庐山店、××本部店、××天元店、××珠江店、××粟雨店销售的“醴陵园蛋糕”涉嫌虚假标注保质期,违反《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要求得到处理。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了《投诉举报回复》,称涉案产品保质期标注方式系瑕疵,仅责令涉案超市进行整改。申请人认为该处理结果违法,理由如下: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标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7规定:“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涉案产品标注的“保质期:一、四季30天,二、三季20天”,消费者无法得知该商品标注的一、四季与二、三季是以什么条件区分,更无法得知该商品清晰的保质期限,故该涉案产品涉嫌虚假标注保质期。2.涉案产品标示的保质期格式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要求不一致,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被申请人认定涉案产品标签属于瑕疵,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2018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吴佳强的举报,称其在××庐山店、××本部店、××天元店、××珠江店、××粟雨店购买的“醴陵园蛋糕”涉嫌虚假标注保质期,违反《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要求得到处理。2018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派出执法人员到涉案超市进行了执法检查,涉案超市第一时间提供了超市及生产厂家相关证照并提供了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标注保质期的方式存在瑕疵,已责令超市立即整改,其认定理由如下:

  1.人们俗称的“季度”,就是把一年平分为四季,每个

  季度历时三个月,第一季度为1-3月,第二季度为4-6月,第三季度为7-9月,第四季度为10-12月。涉案产品包装袋标注“保质期:一、四季30天,二、三季20天”,意思表示很清楚,不会产生歧义;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附录C中第C.4对保质期的标示形式做了规定---保质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最好在……之前食(饮)用;……之前食(饮)用最佳;……之前最佳;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涉案产品未按该附录要求标示保质期,但其标示形式不会对涉案产品是否安全造成影响,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被申请人认定该标示形式属于标签瑕疵,已责令经营者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通报涉案产品生产厂家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15日,申请人吴佳强向被申请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庐山店、××本部店、××天元店、××珠江店、××粟雨店销售的“醴陵园蛋糕”涉嫌虚假标注保质期,违反《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要求得到处理。2018年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投诉举报回复》,称涉案产品保质期标注方式系瑕疵,仅责令涉案超市进行整改。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

  被申请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后,立即对涉案超市进行了调查,并在法定时限内将调查处理结果进行了回复,程序合法。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本复议机关认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适用前提是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对消费者不产生误导,缺一不可。本案涉案产品保质期标注方式并非《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附录C中规定的通用方式,但该附录C中所列举的标示方式仅为推荐标示形式,并非强制标示方式,故涉案产品未按此标示并不违反该标准,仅仅存在瑕疵。同时涉案超市提供了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合格,足以证明涉案产品质量安全。至于涉案产品保质期标注为“保质期:一、四季30天,二、三季20天”是否引起误导,本复议机关认为,法律的适用并非生搬硬套,对于某些约定俗成的现象或常识不需要法律的强制规定,例如人们常称的“季度”,就是把一年平分为四季,每个季度历时三个月,第一季度为1-3月,第二季度为4-6月,第三季度为7-9月,第四季度为10-12月,这是人们都熟知的常识,不存在产生歧义。综上,被申请人认定涉案产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涉案超市进行责令整改并无不妥。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市××区人民法院或××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