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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湘食药监复决字[2018]8号)

时间:2018年03月21日 【字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食药监复决字[2018]8号

  申 请 人:吴佳强

  地 址:××省××市××县××镇水印康桥

  邮 编:411200

  身份证号码:430321××××1519

  联 系 电话:185××××

  被 申 请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 址:××市××区珠江南路513号

  申请人吴佳强因不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事,于2018年1月22日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于2018年1月24日收到相关资料后依法受理。被申请人按时向我局提交了《答复书》、相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回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并回复;3.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责任。

  申请人称:其于2017年10月24日通过国家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网站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其在××大润发超市购买的洽洽怪味豆超过保质期。截止至2018年1月22日,被申请人未按《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等规定按时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予以回复。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吴佳强已于2017年10月23日向被申请人12331电话投诉,称其当日在××大润发超市购买了生产日期为20170106的“洽洽牌怪味豆”一包,已过保质期。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25日到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2.2017年10月25日15时36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肖煜(18173368397)以《××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单》上投诉人指定的电话回复方式向吴佳强(18508448448)告知了处理结果,并同时将处理结果向我局12331投诉举报中心进行了反馈,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的行为。3.复议申请中申请人提供的2017年10月24日网上截图,因与10月23日的电话投诉内容相同,属重复投诉,所以我局网上不予受理。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吴佳强于2017年10月23日通过12331电话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其当日在××大润发超市购买的生产日期为20170106的“洽洽牌怪味豆”已过保质期。被申请人已于当日受理该电话投诉举报且《××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单》中投诉人指定的回复方式是电话回复。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到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索取了相关证据资料。2017年10月25日15时36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肖煜(18173368397)以《××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单》上投诉人指定的电话回复方式向吴佳强(18508448448)告知了处理结果,并同时将投诉举报核查处理情况向被申请人12331投诉举报中心进行了反馈。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再次通过国家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网站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其2017年10月23日在××大润发超市购买的生产日期为20170106的洽洽怪味豆超过保质期,因与2017年10月23日的电话投诉内容相同,属重复投诉,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网站上公示。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

  经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据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

  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电话投诉举报××大润发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70106的洽洽怪味豆超过保质期,被申请人已于当天依法受理。其后申请人又于2017年10月24日在网上再次就该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由于两份投诉举报内容相同,属于重复投诉举报,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妥。

  2.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在网上提交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并在该网站上公示,申请人可凭投诉举报时生成的查询码查阅处理结果(本案的处理结果即为不予受理),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的规定,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市××区人民法院或××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