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复议文书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湘)食药监复不受字[2018]36号
钟小根:
你不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你的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已收悉。
经审查,你于2017年10月17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局)邮寄了《投诉举报申请书》,××局于2017年10月19日已收到。截止至2018年3月8日,××局已超过最长95个工作日的办理期,也就是说你应于2018年3月8日起已知晓××局行政不作为的事实。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你最迟应于2018年5月7日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故你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6月5日
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