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复议文书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湘)食药监复不受字[ 2018 ]26号
吴佳强:
你不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你的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已收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可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必须是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的,本复议机关才予以受理。本案中你已就同一事实理由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过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也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了受理决定,并向你邮寄了《受理通知书》(湘食药监复受字[2018]22号),故你的此次复议申请为重复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4月9日
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