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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专项检查的通知(湘食药监办〔2018〕74号)

时间:2018年10月26日 【字体: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障食用植物油行业健康发展,规范食用植物油特别是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坚决遏制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精神,省局决定对食用植物油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

  二、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2716-2018)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三、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四、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采购、使用的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的品种和数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五、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六、各食用植物油企业应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认真开展自查,防患于未然。省局将于2018年10月-11月底组织相关专家对全省部分食用植物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抽检不合格企业将移交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查处。自2018年12月21日起,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采购记录、生产记录、财务记录。发现标签不符合规定、记录造假、投料和成品物料不平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所有案件的行政处罚既要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明确专人负责(要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工作衔接),确保按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于2019年1月25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监一处(联系人:赵子瑞;邮箱:598577880@qq.com)。

  七、企业在2018年12月21日之前依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允许销售到保质期结束。

  八、鼓励公众、媒体举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和食用植物油标识的违法行为。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