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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首例制售有毒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时间:2018年05月15日 【字体:

  5月10日上午,炎陵县人民法院对卢某违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卢某对自己违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神农御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当庭在炎陵县电视台上面向全县人民赔礼道歉,希望其他的食品生产企业以他为戒,并对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人民币罚金的审判结果,当庭认罪。

  2017年11月23日,炎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位于炎陵县霞阳镇井冈东路75号的炎陵县顺发商行店内销售标示为炎陵县力威酒厂生产的“神农御酒”(2017/02/28和2017/7/28两批次、共55瓶)进行食品例行监督抽检。通过抽样送检,经湖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送检的两批次“神农御酒”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力威酒厂生产生产的此产品为有毒有害食品。

  炎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通过炎陵人民检察院驻炎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检察联络室的“两法衔接平台”及时通报上述案情,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案件线索,安排检察官提前介入监督指导。2017年12月18日炎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向炎陵县公安局移送该案,公安局于2017年12月27日决定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炎陵县力威酒厂立案侦查,并对该企业法人代表卢某刑事拘留。

  据了解, 炎陵县力威酒厂法人卢某在该厂2017年生产的调制酒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并进行销售,谋取了非法利益,侵犯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县检察院经对案件全面审查后,认为卢双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2018年3月5日,县检察院对卢双明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卢某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庭支持了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来源:株洲市食药监局  撰稿人:黄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