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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政府出台规定加强食用油质量安全管理

时间:2018年06月27日 【字体:

  为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全面提升食用油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食用油公共消费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日,娄底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食用油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全市食用油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及餐饮环节使用食用油等方面做出规定。

  《规定》要求,食用油生产和销售者、食品生产加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加工、销售、使用无标签标识的食用油,不得回收餐饮单位、生猪屠宰企业废弃油脂、病死畜禽用于食用油的生产加工,不得生产加工、销售、使用油脂酸败、过期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油。

  《规定》明确,从事食用油生产加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采用传统压榨工艺从事菜籽油、油茶籽油生产加工的可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其它食用油生产加工单位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者,不得分装销售食用油。

  《规定》指出,食用油销售者应当加强对食用油的管理,定期清理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用油,作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餐饮服务单位自炼猪油用于加工食品的,要有相应数量的炼油原材料购进票据,购进的原材料必须是经畜牧部门检疫合格、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

  《规定》强调,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就餐场所醒目处设立标识板(牌),显著标识所用食用油的种类、品牌、是否为转基因食用油等内容,让群众充分知情,自主选择。

  据悉,为确保全市人民群众吃上“放心油”,娄底市人民政府决定,自今年5月起,在中心城区实施为期三年的食用油“放心工程”。目前,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

 

  (来源:娄底市食品安全办 彭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