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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

  • 索引号:430S00035/2014-20133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14-11-24
  •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 主题词:
  • 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
事项名称 药品生产企业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

  二、《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2013〕10号)

受理机构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决定机构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条件

  药品生产企业具有以下情况的,可申请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

  (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具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

  (二)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尚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

  申请的原料药不得为国家明令禁止出口货物。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1

《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照

1

2

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发给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证照

1

3

该品种的中国《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证照

1

4

该品种近3年获得其他国家或组织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证照

1

5

该品种与国外采购企业的销售合同复印件;(附中文翻译件)

文件

1

6

药品生产工艺

文件

1

7

药品质量标准

文件

1

8

三批样品自检报告复印件

文件

1

9

出口欧盟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申报资料要求(详见附件2

文件

1

10

《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证照

1

11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文件

1

申报资料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第一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原料药品种,生产企业应提交上述第1234511项资料(第4项资料如不具备可不提供;第6项资料出口工艺与注册工艺不一致时,提供两种工艺相关资料)。第二种原料药品种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或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应提交上述第145678911项资料(第4项资料如不具备可不提供;第6项资料出口工艺与注册工艺不一致时,提供两种工艺相关资料),其中原料药品种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还应提交上述第10项资料。

 
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

  企业登录网站http://125.35.6.41/eucdwan,填写(录入)相关信息,然后点击提交;提供《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申请》(系统自动生成打印件)和申报资料,至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受理。

 

  一、受理

  (一)责任部门:局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电话:0731-88633300;传真:0731-88633389);网址: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资料审查

  (一)责任部门:药品生产监管处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第一种是取得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具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要结合企业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以及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第二种是取得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尚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以下简称“第二种”),符合要求的,转省药品审评认证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按新修订药品GMP要求组织生产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检查报告(附件1)及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交政务服务中心退审。

 

  三、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综合评定

  (一)责任部门:省药品审评认证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第二种情形按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药品审评认证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出具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要求的综合评定意见,将综合审评意见随同企业申报的资料转送药品安全监管处。

  时限:2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四、行政审核

  (一)责任部门:药品安全监管处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资料、技术评审进行综合审查,确定技术审查意见是否正确。在《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内部审批表》上书写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同意的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五、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作出予以批准,在《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内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批准,在《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内部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药品安全监管处

 

  六、送达

  (一) 责任部门:局政务服务中心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送达申请人;

  2、对不同意出具证明的,药品安全监管处工作人员出具不予批准的原由,由窗口工作人员交申请人;

 

  七、公告

  将《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审批结果通过http://125.35.6.41/eucdwan网站上传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 
监督检查 073188633372 
咨询渠道 0731-88633323 
责任追究  
办公时间及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69号;业务办理时间:10月1日至6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7月1日至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乘车路线 乘168、211、303、306、308、355到长沙市妇联站下车 
状态查询方式  
所属主题 食品药品监管 
服务对象 企业 
办事分类 企业办事 
行为对象 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原料药生产企业 
数量限制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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