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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除欧盟以外的国家)

  • 索引号:430S00035/2014-20132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18-12-28
  •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 主题词:
  • 名称: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除欧盟以外的国家)
事项名称 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除欧盟以外的国家)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8]43号)

受理机构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决定机构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条件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已批准上市药品的出口,国务院有关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药品除外。

  对于与已批准上市药品的未注册规格(单位剂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的,也可适用本规定。

  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的,且符合与我国有相关协议的国际组织要求的,也可适用本规定。

  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药品出口提供便利的服务事项。

 
申请材料

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所需资料信息

序号

资料名称

资料类型

份数

对于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和已批准上市药品的未注册规格(单位剂量),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附件1

文件

1

2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或者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证照

1

3

已批准上市药品的药品注册证书(复印件)

文件

1

4

境内监管机构近3年内最近一次相关品种接受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均为复印件)

文件

1

5

《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照

1

6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须提交《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文件

1

7

申请者承诺书

文件

1

8

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书(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文件

1

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的,且符合与我国有相关协议的国际组织要求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申请表》(附件1

文件

1

2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或者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均为复印件)

证照

1

3

与我国有相关协议的国际组织提供的相关品种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原件)

文件

1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照

1

5

境内监管机构近3年内最近一次生产场地接受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文件

1

6

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申报资料(附件2)

文件

1

7

申请者承诺书

文件

1

8

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书(经办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文件

1

所有以复印件形式提交的资料需加盖申请人的公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应按规定的资料项目序号进行编号装订。除图纸外的资料用A4幅面纸张、5号~4号宋体字打印,图纸及其标注文字应清晰。

 
办理程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出口销售证明信息管理系统》未上线前按以下程序运行

 

  一、受理

  (一)责任部门:局政务大厅

  (受理电话:0731-88633300;传真:0731-88633389) ;网址:/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省局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供的相应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资料齐全或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作出受理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资料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一)责任部门:药品生产监管处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8]43号)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对申报资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三)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需生产现场检查时间)

 

  三、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分管局领导签发决定

  对于符合要求的,交由药品生产监管处制作《药品出口销售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上报与公告送达

  (一)责任部门:药品生产监管处、局政务大厅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符合要求的,由药品生产监管处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交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2、不符合要求的,由药品生产监管处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药品生产监管处将审批结果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不包括需生产现场检查时间)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 
监督检查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经纪委(电话0731-88633359) 
咨询渠道 0731-88633370 
责任追究  
办公时间及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69号;业务办理时间:10月1日至6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7月1日至9月30日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乘车路线 乘168、211、303、306、308、355到长沙市妇联站下车 
状态查询方式  
所属主题 食品药品监管 
服务对象 企业 
办事分类 企业办事 
行为对象 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数量限制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网上进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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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结果公示
网上监督投诉
机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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