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责任部门:局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电话:0731-88633300;传真:0731-88633389) ;网址:www.hn-fda.gov.cn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法定条件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 时限:5个工作日
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一)责任部门:药品生产监管处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组织现场检查,填写放射性药品现场检查验收评价结论表。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直接交政务中心退审。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企业补充材料的,药品生产监管处应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转政务中心,由政务中心告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递交的补充材料由政务中心签收后转送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生产监管处根据材料的审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在《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现场检查结论表》上撰写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如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现场检查结论表》交分管局长审定。
(三)时限:45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 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材料、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现场检查验收评价结论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许可,在《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现场检查结论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公告与送达
(一) 责任部门:局政务服务中心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备案的,按规定制作《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批件》,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不同意办理《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批件》的,由药品生产监管处工作人员将写明理由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批件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送交局政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交申请人。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公告审批结果
(三) 时限: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