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和《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规定》等要求,依医疗机构申请,经现场检查并审核,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和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两家医疗单位符合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条件,现予核发《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备案批件》,公示如下(附表):
附表: